當前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特別是外來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擅自向勞動者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非法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這些做法違反了國家關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
?? 為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原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和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4]256號)對國有、集體、外商投資和私營企業等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的抵押金(物)和身份證的問題,明確規定予以制止。
?? 同時,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
?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和公安部門在接到舉報查實后,應責令用人單位立即將收取的貨幣、物品或身份證退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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